5 posts tagged “版权”
我有位同学,曾经于某个晚上,在msn上和我讨论关于bt的问题很久。我俩最后谁也没说服谁。我觉得我有必要把我对bt的看法整理一下。
在讨论bt之前,先要把bt技术从bt这个概念中“切割”出来。bt技术本来是一种端对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分享文件的技术。这个技术和菜刀差不多。不能因为菜刀能用来砍人,就认为菜刀是不合法的事物予以禁止。因此,讨论bt之前,先要声明一点:bt技术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再次要声明一点的是,我承认利用bt技术对有版权的文件(例如唱片、电影、书籍等)进行传播违反了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换而言之,我承认这是非法的行为。但我却想置疑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
以电影“东京审判”为例,我列举两个问题。做为声称被侵权的一方,他们有这个举证责任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利用bt下载了“东京审判”后,如何得知该用户就不再上电影院去看电影了?用户完全有可能因为在电脑上观看音响效果不佳而走入电影院。当然,我承认,这个问题有点牵强。但的确不能说:所有利用bt获得“东京审判”的人都不会进入电影院去买票。
第二个问题是,利用bt下载了“东京审判”的用户,你怎么知道他原来是打算去看电影的?也就是说,假设bt技术并不存在,他会不会去电影院看电影?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个用户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看这部电影。甚至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如果没有bt技术,有的人这辈子都不会去看“东京审判”。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思想(文本)的传播在借助bt的力量后得到更大的拓展。人们用版权保护体系,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传播,顺带保护一下经济利益。现在却本末倒置,将经济利益置于思想传播之前,我以为,是违反版权保护体系的真意的。
在bt技术之前,就有很多渠道获得“东京审判”。比如我可以问我的朋友去借一个dvd来看看(请注意,这其实是未经授权的),我也可以跑到租售店里租一本dvd来看看(请注意,这也有可能是未获得授权的),甚至过了一段时间,有线电视里可能会放这部片子。等等等等。我有太多的方法无需购买电影票但可以看到这部电影的方法了。
做为一个思想(文本)的创造者,任何电影的摄制组都会高调宣传:我们给大众送上了一道视听觉大餐。既然是送上了,送到了就行了,何必斤斤计较于经济利益?事实上,近来的中国大片,票房成绩一个比一个好,另外一方面,bt者一天比一天多。无极在中国票房的丰收和在美国票房的惨败,是因为中国人bt少而美国人bt多吗?显然很不成立。
我以为,很多文件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已经获得了他们该有的利益。而他们,特别是后者,拼命地要压榨所创造出来的思想(文本)价值中的最后一个铜板,难道他们是为了竭尽全力地保护人类文明的根源:思想吗?
BT最大的坏处在于,堵塞网络。bt的确会使得整个网络速度下降,从这个角度而言,bt技术是影响到思想的传播的。但解决的办法其实也挺简单的:按流量收费即可。我不知道国外的情况,我只知道中国(包括香港)的网络收费是按时间的。这个收费本身就有点奇怪。看一个网页和下载一个东西,如果时间一样的话,居然收费相同。但其实这两者对带宽的消耗是很不同的。
巴别塔是一个很有名的故事。我看到过还有人说成“巴比伦塔”的。这个故事很简单:在很久很久以前,全世界的人类都是说同样的语言的。人类决心造一座名为“巴别塔”的巨型尖塔,计划是直接通向天庭,做为人类文明的见证。由于大家说的话是一样的,因此便于沟通,工程进度极快。这个现象被全能的上帝看到,引发了他的恐惧(恐惧何来,就不展开了)。于是,他运用他的神力,让人类有了不同的语言。在缺乏翻译的情况下,人类缺少了沟通,于是很快这个工程就陷入停顿,最后不了了之,埋没于荒野和神话之中。
巴别塔失败的要害就在于“语言”。不同的语言导致了沟通的失败。上帝并没有给世界降临灾难,也没有屠杀任何一个人类。他只是让你和我说着不同的语言,轻轻松松也不违反任何道义地就击败了人类的努力。这是一个高招,非常值得记在袍子右下角的高招。
有人说:世界是平的。这本书也非常畅销。我决心去拿来看一看。我今年已经放弃过一本蓝海的畅销书了,这本书不该放弃。虽然,就标题而言,我已经觉得很好笑。世界怎么会是平的呢?大洋彼岸的中国人和美国人都还在说着中文和英文,这个世界不可能是平的。
世界是平的重要前提是:思想是自由流动的。人之所以是人,无非就是比动物多了“思想”。但在版权体系的保护下,思想是无法自由流动的。
每一个人,只要是正常人,都有着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思想。甚至可以说,思想天然就是“异端”。然而,版权却是集中的。著作权不是思想创造者独享的。全球消费主义兴起,著作权很大一部分落在了集中的版权商手上:出版社。
实际上,这个世界所谓的“出版自由”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出版怎么可能自由呢?避开意识形态领域不谈,想出一份印刷品有那么容易吗?那么自由吗?一个思想创造者如果想出版他的思想,他必须支付这样一个代价:共享版权。理论上虽然可以拒绝,但拒绝的后果,通常是:无法出版。
共享版权直接导致着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中国人想要用我们习惯使用的语言--中文--来阅读西方人创造的思想,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翻译不仅仅要得到作者的许可(事实上这并不难),还要得到出版社的许可。出版社的许可证不是用漂亮挺括的纸做的,而是用一件非常俗气的东西:钱。
于是,今天市面上充斥着的翻译作品大多都是所谓的“畅销书”,迎合大众口味的快餐作品。因为只有这种书才足以支付版权金而获得那些授权。教材也是其中一部分。至于严肃的真正具有前瞻的书籍,很难及时看到(或者,根本看不到)。比如说“思想的未来”,一本原先写于2001年的书,中文版是2004年。整整差了三年!
1895年之前,美国人海盗做派地疯狂地引进着欧洲大陆的思想和书籍而不支付任何版权金。当时美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人没有多少历史,也没有多少文化积淀。五月花号上的人不是社会失意者(新教徒)就是逃犯。然而,在那些海盗做派的基石上,美国人受到了当时世界最先进的思想指导,成为了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
思想传播者霸占着思想创造者的所谓版权,已经是现代人建造巴别塔时遇到的上帝之手。这里没有任何血淋淋的故事,也没有任何歧视和不公。但这里有着最恶劣的后果:这个世界,永远不会是平的。
在纸制印刷品中,报纸是很独特的。很多人喜欢收藏书籍,也有不少人喜欢收藏某个杂志,但收藏报纸的人,却是少数。父母曾经收藏过一份报纸,理由无非是这个报纸现在已经绝版了罢了。报纸在阅读完了以后,通常的下场都是被卖为废品,或者,做一些其它用处:比如拿来包书。
所以,我的第一个推论是:报纸,普遍意义上缺乏收藏的价值。既然是缺乏收藏的价值,那么,它就是一次性阅读的产品。报纸,绝对属于快餐文化。
快餐文化的报纸,需要不需要版权保护?现行的法律体系说:需要。而我则以为:根本不需要。
从一个作者的角度出发,他/她在报纸上投稿发表文章,授予的是“一次性刊载”的权利。但这位作者并没有说:从此这篇文章的著作权我和报社共享。如果是共享的话,这位作者今后如果要出个人文集,把这篇文章收录的时候,需要和报社商量并经过报社的同意。显然,没有人会这样做。
我的第二个推论就是:著作权在这里保护了作者的利益,但并不保护报纸的利益。换句话说,不需要保护报纸的利益。我以为,这个推论大致是建立在第一个推论上的。
报纸的收入并非在于卖文章,这和书不太一样。报纸的收入来源于广告。当读者的“一次性阅读”完成后,“顺便地附带地”看到了广告。这个看到完成后,这份报纸的主要目的已经达成。至于这张报纸被弄去包书,碰巧广告就在封皮上,导致更多的人更多的次数阅读到这个广告,纯属意外之财。
这第三个推论很重要:报纸是用来最大范围传播信息和知识的。为了对这个传播给予补偿,因此允许它刊登广告。广告的存在,不是报纸的使命,而是报纸为了达成它使命的一个工具而已。而且,这个工具,在读者的一次性阅读之后,得到了体现。
现在,需要接触比较核心的问题了:当一个网站,未经报社允许,转贴了一篇文章。我们假设,它获得了作者的同意,报社应该不应该向它起诉侵犯著作权,或者,版权?
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是:网站的转贴行为,会不会导致报纸的发行量下降?如果网站很规矩地注明了出处和作者。
这个比较核心的问题非常有趣。至少到今天,我没有看到是或者否的实证证据。一个个人不完全的生活体验倒是告诉我,尽管我基本上靠网络获取信息,我照样订阅报刊文摘和环球时报。我从来没有因为网上可以看到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而去“订阅”或者“不订阅”这份报纸。
最最核心的问题是:现行的版权保护体系,究竟是在保护思想创造者(作者)的利益,还是在保护思想传播者(出版机构)的利益?我以为,似乎重点是后者。
这个重点在引向一个可怕的现实:思想传播者由于各种各样的目的,禁止思想的传播。而思想的传播一旦被限制,思想的创造者将越来越少。没有人会欢迎自己的读者比较少这个现象的。
本文重要的结论就是:传播一旦受限,创造将趋于枯竭。
最后说个本人原创的笑话:
苍颉(或者苍颉的经纪人,我以为更有可能是这种人)从棺材里爬出来告诉我们,我们使用的汉字未经他们的授权。所以,每使用一个汉字,都必须缴费。
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再也没有人使用这个汉字。汉字的思想,从此死亡。
所以,即使苍颉还活着,汉字这个创造,必须落入公共领域。
这次在香港,有幸在一所大学里给一些大学生开讲题为“中国的互联网业”的三小时课程。让我在三小时里讲这么一个大题目,本来就比较困难。更何况是面对这些香港的学生。我事先完全没有预料到,今天的香港大学生连什么是ICP都不晓得。
香港的门户的确不是很发达。虽然我相当不熟悉这个地区的网络业,印象中除了雅虎香港,就没什么值得夸耀的香港本地门户。和这些学传播的大学生接触后,越发坚定了我这个看法:香港的门户,实在不是很繁荣。
我比较好奇这个问题。在资讯如此发达的地方,为什么互联网好似沙漠一般。难道是因为资讯够发达了,所以不再需要门户?这个推论有一定道理,但总感觉不是全部。
我得出的结论是:版权保护非常发达和到位,扼杀了门户存在的机会。
香港是一个严苛的法治社会,吐个痰都是1500块。我认识几个香港同学,用bt下载都是偷偷摸摸的。而还没用过bt但听说过bt的,则第一句话都是:我不会被抓起来吧?这种情况,在大陆简直是不可思议的。遍访香港的传统媒体网站,比如亚洲周刊,比如苹果日报的,这些网站统统都是传媒的附属物,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也许可以通过网站来更多地卖几份报纸。想在苹果日报上看到亚洲周刊的文章,是几乎不可能的。
我一点没有赞美香港这样管制的意思,相反,我恰恰以为,这种版权保护是过分了的,它扼杀了很多创新的机会。也许,香港很多地方比大陆发达,但在互联网上(不仅仅是门户),香港没有任何值得夸耀的闪亮点。
大陆的网站,抄来抄去是很常见的事情。一方面,信息提供都是同质的,可能造成了很多所谓“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而另外一方面,这些同质的网站,为了生存,它们保持着最高的敏感度。压力使然,使得它们根本也不太可能放弃任何一种对于创新的应用。道理很简单:它们不是垄断者。
从Blog的跟进路线就可以看到,新浪作为一个主要提供信息的ICP,跟进得很快。搜狐当然慢了一些。网易由于是搞游戏的,再加上起初它就有一个部落,所以跟进得最慢。而相对于这些商业ICP来说,传统媒体的网站跟进速度是最慢的,因为它们是某种程度上的信息垄断者。
本人在对“广告”这样事物的大肆抨击后,“版权”则成为本人的第二个目标。在Lessig的影响下,我痛恨版权的财产权部分。虽然我大力支持版权的人身权,但以保护自己利益之名而行阻碍思想传播之实的财产权,我嗤之以鼻。
这次去香港,冒着被检控的风险,复印了四本书。其中一本厚达500多页,差点没把我累死在复印机前。这四本书通通是E文的,围绕的主题也通通是“new media”。我当然不是一个主观上想做这种要被检控的事情的,实在是没有太多时间去书店里淘书,而亚马逊上,这些书加起来大约需要100个美金,不是我能负担得起的。
我和我在浸会的某些同学不同,我其实看e文书很吃力。虽然我的听力还凑合,但阅读能力的确不敢恭维。这次大举复印关于new media的书,只有一个原因,这类主题的中译本太少了。
市面上有些关于新媒体的书,但并非学术书籍。我现在极其需要学术书籍。虽然能够有一个通道让我联到海外的学术论文数据库上得以免费阅读这些论文,但系统性的学术书籍,第一没有中国人写;第二没有中国人译。
没有中国人写也就罢了,为何没有中国人译?
在前些时候,我通读了一本题为“ongoing crisis communication”的书,我对危机传播也很有兴趣,同样的道理,也很少有中文翻译本。至于国人自己写的,不是我崇洋媚外,实在层次不高。我通读完这本书后,很有把它翻译成中文的欲望。于是,我联络了作者。彼人很开心地答应了,因为自己的著作能够以另外一个语言版本出版,大体上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他特别关照我,需要和那本书的出版社联络。何故?版权是出版社和作者共有的。
于是,我只好再去联络出版社。这个商业机构看来是不太在乎什么再出一版中文版的,它开口就要我支付版权金。具体数额我不想说了,总而言之也是我不能负担的。看来只好找国内出版社来帮我支付这个版权金,但也许这本书学术性太强,比较冷门,估计不好卖。没有一个出版社愿意先行支付这笔巨大的美金数字。
于是,就因为商业利益的关系,一本在危机传播学术领域中很好的作品,只好是e文版。于是莘莘学子们想阅读一些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只好先过四、六级。
版权其实就是这么一个古怪的东西。版权由两部分组成: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指署名之类的东西,后者就具体表现为金额。很少有读者去冒犯人身权。除非道德特别低劣做抄袭之流的,一般也就是做一些阅读和参考。对于一个作者而言,他的文字能够翻译成很多版本,相信是很乐意的。特别对于学术书籍来说,我可以很有理由地推论出:99%的学术书籍的作者,是不太在乎财产权的。
然而,在中国,太多的学生需要去考这个四、六级。从某些角度而言,似乎没必要。但如果从治学角度而言,还真得考。由于商业机构的财产利益的存在,太多的学术书籍,你只能去读原版。
记得在中国参加国际版权组织之前,中国人翻译一本老外的书,是不需要和老外打招呼的。翻了就翻了,其奈我何?有人说这似乎很卑鄙,但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早年的美国,在还没成为发达国家之前,它也是这么干的。
学术书籍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思想”。思想的传播,却由于商业机构的利益,平白就增加了如此之多的障碍。看看今天传播学书店里卖得最多的翻译本,是教材,而非纯粹的学术书。何故?教材比较好卖也。
版权的制定,初衷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但在今天,究竟是谁需要版权来保护?
是作者吗?还是,那些眼里只有钱的商业机构?